公會介紹

公會章程

臺南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章程

 

  • 第 一 章  總  則
    第 一 條:本章程依照商業團體法、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,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。
    第 二 條:本會定名為「臺南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」。
    第 三 條:本會以奉行政令,參與市政建設,團結同業精神,協調同業關係,增進經濟發展,服務社會人群,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。
    第 四 條: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臺南市。
     
  • 第 二 章  業  務
    第 五 條:本會之任務或事業如下:
    一、關於國家經濟建設政策與商業法令之推行研究發展、建議事項。
    二、關於會員會籍基本資料卡之建立,其靜態與動態資料之訂正,隨時保持正確、新穎。
    三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。
    四、關於會員之委託證照之申請、變更、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。
    五、關於同業間糾紛之研討及調處事項。
    六、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。
    七、關於會員服務品質之推廣,統一購買新車減少成本及設置車輛場地,修護保養設施與其他證明事項。
     
  • 第 三 章  會  員
    第 六 條:凡在本區域內經營小客車租賃事業領有合法證照之公司、行號,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    第 七 條:會員入會時,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一份,詳實填寫會籍基本資料卡一份,連同商業登記證照影本一份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並繳納入會費後,始可為本會會員。
    第 八 條:會員之退費,非因廢業或遷出本組織區域,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,不得退會。
    第 九 條:各會員公司、行號,於入會時,請選派代表一名。會員代表一名以該公司、行號之負責人、經理人或現任職員,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。但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,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選舉之,其名額依上級團體規定辦理。
    第 十 條: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選派為會員代表:
    一、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在通缉中者。
    二、褫奪公權,尚未復權者。
    三、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    四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    五、會員代表發生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,而喪失代表資格時,應另派代表補充之。
    第十一條:會員代表有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    第十二條: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,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,得以會員大會之決議,通知原派之公司行號負責人撤換之。
    第十三條:本會常年會費於每年一月底前繳納完畢,逾期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者,依下列程序處分之:
    一、勸告: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。
    二、警告:欠繳會費滿六個月,經勸告而不履行者。
    三、停權:欠繳會費滿九個月,經警告仍不履行者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,及當選為理監事者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。
    四、本項經停權之會員,其所派之會員代表,如當選為理監事者,應即解職,由候補者遞補之。
    第十四條:各公司、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內入會者,本會即依同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,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,逾期再不入會者,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     
  • 第 四 章  組織及職權
    第十五條:本會置理事一十三人、監事三人、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遇缺遞補,以補足本任期為限,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,並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當選理事、監事及後補理事、監事,當選名次應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    第十六條:前條理事會、監事會,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三人及常務監事一人,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    第十七條:理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首席常務理事代理之。
    第十八條:常務監事負責監察日常會務。
    第十九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    一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  二、通過及修正章程。
    三、通過年度工作計畫,經費預算、決算及事業計畫。
    四、審查理事會、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。
    五、會員之處分。
    六、財產之處分。
    七、會員營業之統籌。
    八、清算人之選任、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。
    第二十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一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  二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
    三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
    四、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。
    五、擬定工作計畫、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。
    六、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。
    七、通過緊急重大事項,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,得先為必要之措施,於會員大會時,得報追認。
    八、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    第廿一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情形。
    二、監察理事會會務,業務執行情形。
    三、審查理事會各種執告書類。
    四、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。
    第廿二條: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各為三年,其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    理事、監事皆為無給職。
    第廿三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後補理監事依次遞補。
    一、會員代表資格喪失。
    二、提出書面辭職,經決議准其辭職者。
    三、無故連續缺席理監事會兩次者。
    四、處理職務違背法令,營私舞弊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辭職者。
    第廿四條:本會會務工作人員,視業務需聘雇若干人,承理事長之命,辦理會務,本項會務人員之任免,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     
  • 第 五 章  會  議
    第廿五條: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均由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,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。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。
    第廿六條: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,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,得不受此限制。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、監選。
    第廿七條: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,但下列各款之決議,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之出席,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    一、章程之變更。
    二、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。
    三、理事、監事之解職。
    四、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指派。
    第廿八條: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,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,候補理監事均得列席,理事、監事開會時,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理出席,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    第廿九條:理事長及常務監事,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,以不願執行職務論,視同辭職另行改選。而理事、監事無故不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連續二個會次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。
     
  • 第 六 章  經費及會計
    第三十條: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:
    一、入 會 費:新台幣一萬元整,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。
    二、常年會費:每一會員常年會費每年一萬二千元一次繳清。
    三、捐 助 費:接受熱心貢獻本會之人士自動捐獻之。
    四、委託收益。
    五、基金孳息。
    第卅一條:前條會員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事業費於會員退會時,均不得請求退還。
    第卅二條:本會之預算、決算每年均應編製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。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,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。
    第卅三條: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    第卅四條:本會募集事業費興辦之事業,應另立帳冊每年決算送監事會審核後,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呈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 
     
  • 第 七 章  附  則
    第卅五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,應依法令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    第卅六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及施行細則,及其他法令辦理之。
    第卅七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